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3798号
原告: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有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丽,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中牙户咀村民委员会。
原告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中牙户咀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2018年12月17日,原告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大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