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1825号
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11栋22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21号5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宋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申请人: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宋磊、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宋磊、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3143.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宋磊、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3143.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