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8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11栋2201房。
法定代表人:孙小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霞,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21号538室。
法定代表人:宋振义。
被申请人:宋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申请人: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洁琼。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宋磊、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湘0111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西溪支行账号为3301********的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西溪支行账号为33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晓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