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825号之二
原告: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11栋2201房。
法定代表人:孙小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霞,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21号538室。
法定代表人:宋振义。
被告:宋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洁琼。
原告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宋磊、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瑞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秦晓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