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1465号
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新开街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741531458G。
法定代表人:刘汝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明,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院**楼**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6366907P。
法定代表人:高兴才。
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2020年8月21日,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李文娜
人民陪审员 吴长松
人民陪审员 张学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