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787号
原告:北京汇睿天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警备东路6号西区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玉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9号院1号楼四层405。
法定代表人:高兴才。
被告:北京仓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周村东甲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森。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睿天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仓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汇睿天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睿天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睿天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文军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小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