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财保122号

申请人: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烟台开发区福州路26号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135122X7。

法定代表人:管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平路物兴物业站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976789T。

法定代表人:杨先义,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