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4126号
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军,总经理。
被告: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先义,董事长。
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爱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