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91民初768号
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宁,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