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福州路26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管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广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