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超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4425号

申请人:广西超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99号南宁快速环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第E3-1号铺面。

法定代理人:杨超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妮,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德,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石塘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

原告广西超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超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16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0216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PP21450131400000000544)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超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03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超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16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