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民初1466号
原告: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山边境经济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79143653H(1-1)。
法定代表人:林培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霏,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石塘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065408218G。
法定代表人:刘晓。
被告:广西凭祥鸿毅边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弄怀商贸城二期V7栋C-189、C-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763097488W。
法定代表人:赖汉标。
原告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凭祥鸿毅边贸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3日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4元,减半收取5877元,由广西凭祥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阳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利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