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民初1616号
原告:南丹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教育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221008070425C。
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8日生,苗族,住广西南丹县,系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广西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石塘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0654082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丹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诉被告广西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南丹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交费期限已届满,原告南丹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仍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奕杉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