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嘉祥钢结构有限公司

威海洁仕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嘉祥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高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威海洁仕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嘉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威海高新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洁仕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嘉祥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洁仕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威海洁仕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