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座3006室。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蒂森克虏伯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区昌业路333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MAUROAUGUSTOCARNEIR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蒂森克虏伯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上诉人明确其二审诉求主张利息为15000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964元)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守军
审判员任慧
审判员周文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岚
书记员张敏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