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与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4民初14246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与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井盖,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其推脱拒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货款18434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君
书记员 谢雅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