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43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地址天津市津**辛庄镇白塘口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澎,天津沃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434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证券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档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仅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