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23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杨丽华,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玉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丽华、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丽华、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强银行账户存款1116592.4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