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431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潮,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环,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潮,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环,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4元减半收取计159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延忠
审判员  刘 阳
审判员  李 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益斌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