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43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潮,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环,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潮,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环,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4311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合计价值2754170元的财产,后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计价值275417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延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益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