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32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20)第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000.00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有车辆登记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问话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曹小军
审判员  韩昌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