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梁俊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0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起,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265716XQ),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起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8)津0110民初54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84023元,执行费7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19年1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有价证券、无分支机构,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因车辆查找不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查封底档,于2019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农业银行账户(62×××70),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09.11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
3、于2019年1月22日前往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核实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债权情况,经核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无应付款项,向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冻结材料;
4、于2019年2月1日通过本院执行警务室查找***未果;
5、于2019年2月15日前往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离婚,无法通过其配偶联系被执行人;
6、于2019年2月15日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社保参保信息,经查被执行人***2009年1月后无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7、于2019年2月18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于2019年3月21日再次前往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核实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债权情况,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回复租赁费已于2018年5月28日支付,是否继续发生机械租赁费用待定,视工程进展情况而定,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近期在该公司无到期债权;
9、于2019年3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升安大街68号现场调查,经向周边底商了解,被执行人**强不在此处居住,查找未果;
10、于2019年4月4日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于2019年4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不在此处办公,查找未果;
12、于2019年5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