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兴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5执109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兴振、大田县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8417元,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除有少量银行存款(金额太小,不予扣划,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外,无车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及执行裁定书。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詹兴振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查找到詹兴振的下落,无法实际拘留。 5、因被执行人詹兴振在本院所涉案件较多,被执行人詹兴振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大田县1-5层房产已被我院他案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亦将对所有涉及詹兴振的案件进行统一分配。 6、本院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除被执行人詹兴振有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笔录约谈等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参与分配,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范美平 审判员  杜超勇
书记员  林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