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民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曾用名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南街道南翔路368号盛景小区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815792534448。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05-217号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4635374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闽台创意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48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闽台创意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厦门海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台创意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48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厦门海城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厦门海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达到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定和合同约定条件,厦门海城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和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闽台创意中心应承担支付责任,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给予纠正。1.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厦门海城公司签订的《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5.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2.2条规定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因此,案涉项目应适用水利部制定的相关规定。2.根据水利部2017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案涉项目为政府验收,而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程序。根据第四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根据《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属于阶段验收。3.《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7.3.1条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至80%。该项目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和经审核的竣工图之后,由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办理完工竣工结算审核后,若无质量问题,付至审计后的实际价款95%,余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条明确约定了付款的时间、顺序和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无质量问题才支付至95%。且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还应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4.合同专用条款第18条竣工验收条款也明确约定该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条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施工自验、业主自验、竣工验收,该专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验收顺序和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目前涉案工程的进展为厦门海城公司完成了施工,园区也对该项目进行初验,属于分部工程的阶段验收,也属于施工自验、业主自验阶段,这些程序均属于完工行为,但最后验收程序中的竣工验收阶段尚未完成,即未竣工验收。一审法院混淆了工程完工与竣工的性质以及在工程中的程序区别。案涉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永安市水利局也证明了目前案涉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待审核通过后,再组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现因各参建单位目前还未按竣工验收要求递交补充材料,尚不具备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案涉工程只有经竣工验收并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支付至工程实际价款的95%。所以,工程未经最后的竣工验收,厦门海城公司不得要求支付进度款80%之后的剩余工程款。5.一审法院误读和曲解了《审计报告》的性质和在工程建设中的程序作用。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竣工审计报告是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之一。更何况在案的永审投报(2019)44号《审计报告》不是竣工审计报告,在性质上只是对政府完成投资量的审计,与竣工审计报告的性质是完全不能等同的。且单从该《审计报告》的编号“永审投报(2019)44号”即可说明该审计只是投资完成量审计报告,因此,该审计结果并不当然和代表最后的竣工决算的工程价款。现一审法院却不区分该审计报告性质,只以项目通过了审计形式,认为就是竣工决算前所作的财务审计,从而判定案涉项目应当要支付工程款。因此,闽台创意中心认为以永审投报(2019)44号《审计报告》为依据来判定应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的程序和理由不成立。6.因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永安市水利局未收到参建单位符合验收的全部文件,无法按规定对案涉工程项目组织进行最后的竣工验收。因此,由于工程竣工未进入最后的竣工验收程序,也就无法判断厦门海城公司所未完成的工程质量最后是否合格,因此合同双方无法就工程量进行最后决算。故不存在园区应当立即支付工程款的理由。综上,案涉工程合同中双方均约定了适用的法规、规章和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和顺序。而法规、规章也明确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和顺序。请求支持闽台创意中心的上诉请求。
厦门海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闽台创意中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是:一、闽台创意中心认为“本案未达到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涉案工程已经于2016年1月10日完工,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完工验收合格,并下闸蓄水投入使用。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其次,涉案工程已经超过约定的保修期。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3.1条约定:“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起算,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专用合同条款19.1条明确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1年”;如前所述,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完工验收,即:工程质量保修期至2018年1月16日届满。因此截止至二审答辩,案涉工程已经超过约定的保修期4年多。第三,闽台创意中心故意拖延竣工验收,以达到其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案涉工程是永安市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近年来由于永安市财政吃紧,故闽台创意中心以及永安市水利局以各种理由拖延竣工验收。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案涉工程自2017年1月16日通过完工验收至今已有五年多,且已经超过工程保修期4年多,闽台创意中心仍然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而拒绝付款,其故意拖延付款的目的非常明显。综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厦门海城公司认为本案已经达到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二、闽台创意中心认为涉案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判定欠付工程款金额的依据”实属无理抗辩。(一)永安市审计局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永审投报(2019)44号”《审计报告》第1页第1**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永安市政府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19日对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运用检查、计算及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了该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隐蔽签证、结算书、竣工图等资料,并到现场对相关工程量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真实及合法性。”因此,该《审计报告》就是案涉工程的“工程结算价”审计。(二)永安市审计局的上述《审计报告》第4页第1行还明确要求业主:“按审计审定价6,404,543元与施工单位办理价款结算。”因此,永安市审计局的该份《审计报告》以及审计结论可以作为确定案涉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切实维护了厦门海城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闽台创意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海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闽台创意中心立即向厦门海城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金1,352,5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34,127元,合计1,486,670元(利息按2019年8月份1年期LPR4.25%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暂计至2021年8月29日。利息计算至闽台创意中心实际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闽台创意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3年10月28日,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城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2014年5月27日,厦门海城公司与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签订《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施工合同》,由厦门海城公司负责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的施工,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4,886,272.46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期:30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于次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当月工程量报表、**工程合格证书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发包人在5天内审核并按审核数的80%付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和经审核的竣工图之后,由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办理完工工程结算审核后,若无质量问题,付至审计后的实际价款95%,余款的5%做为工程质量保留金。质量保证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0天内付清。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1年。同时约定了其他的相关内容。
2.合同签订后,厦门海城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6年1月10日完工。2017年1月16日,验收主持单位及项目法人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计单位福建安澜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厦门海城公司对涉案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制作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单位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注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为无。结论:验收工作组提供查看工程现场,听取施工、监理、设计、质量检测、建设等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审查工程档案资料,经讨论形成如下意见: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单位及合同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施工符合施工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同意通过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单位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保留意见为无。单位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均在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单位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上签名,注明单位或者身份。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于2016年8月2日下闸蓄水。
3.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19日,永安市审计局对厦门海城公司编制的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结算进行审计,运用检查、计算及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该工程厦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隐蔽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等资料,并到现场对相关工程量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工程项目计算造价的真实及合法性。要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其所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019年4月29日,永安市审计局作出永审投报〔2019〕44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6,956,095元,审计审定价为6,404,543元,核减金额551,552元,核减率7.92%。
4.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8月6日、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2月15日、2015年5月4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9月9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2月1日向厦门海城公司支付工程款470,000元、350,000元、480,000元、1,450,000元、930,000元、337,000元、190,000元、350,000元、495,000元,以上合计5,052,000元,暂扣农民工保证金55,000元。
5.2012年8月7日,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中心为永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信用社会代码公示查询显示: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中心加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2年8月7日,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中心更名为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
6.2021年4月26日,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向文创园服务中心发送《律师催告函》,《律师催告函》主要载明背景情况,告知截至2021年4月26日,文创园服务中心只支付工程款5,052,000元,尚欠1,352,543元经多次催讨无果。请文创园服务中心在收到《律师催告函》五个工作日内与厦门海城公司结清尚欠的工程款。否则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将依据厦门海城公司的委托,依法对文创园服务中心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文创园服务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厦门海城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厦门海城公司与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厦门海城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合格。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支付工程价款责任。涉案工程经审计审定工程价款6,404,543元,文创园服务中心已支付5,052,000元,尚欠1,352,543元,应承担支付之民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应从律师函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付款日期,为此,厦门海城公司主张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应从2021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因工人工资系由用工单位厦门海城公司负责支付,文创园服务中心暂扣农民工工资55,000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当支付给厦门海城公司。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系由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中心更名而来,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中心加挂了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提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消防工程款1,352,543元;二、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4,525.05元(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9日),并继续以1,352,5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0元,由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6元,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负担17,284元。
二审中,闽台创意中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2019年4月29日,永安市审计局作出永审投报〔2019〕44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6,956,095元,审计审定价为6,404,543元,核减金额551,552元,核减率7.92%”事实有异议。闽台创意中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厦门海城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厦门海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从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完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期至2018年1月16日届满。因此截止至厦门海城公司起诉,涉案工程已经超过约定的保修期3年多。2.永安市审计局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永审投报(2019)44号”《审计报告》第1页第1**确载明,本次审计是依据永安市政府的要求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计;该《审计报告》第4页第1行还明确要求业主:“按审计审定价6,404,543元与施工单位办理价款结算。”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厦门海城公司提出的遗漏查明事实应结合全案综合分析判断。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闽台创意中心提交了《文创园景观水源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合同》及票据,拟证明其已尽力加快竣工验收程序进度。厦门海城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证认为,该设计变更合同所涉主体非本案主体,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厦门海城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现场照片三张、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4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因一审已确认下闸蓄水事实,前述案例与本案并非类案,两份材料均非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涉案合同专业合同条款第17.3.1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和经审核的竣工图之后,由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办理完工工程结算审核后,若无质量问题,付至审计后的实际价款95%,余款的5%做为工程质量保留金”的约定,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1月10日完工并于2016年8月2日下闸蓄水且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完工验收合格。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的规定,涉案工程已完工验收并下闸蓄水投入使用,闽台创意中心应积极促成工程竣工验收,但涉案工程完工验收后至今已超过5年却未进行竣工验收,闽台创意中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于厦门海城公司,故闽台创意中心应向厦门海城公司履行支付至实际价款95%的义务。涉案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留金总额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0天内付清”和“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1年”,闽台创意中心虽主张未经竣工验收无法判断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但自涉案工程投入使用至今,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结合《单位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同意通过永安市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景观水源工程单位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闽台创意中心支付5%的工程质量保留金的条件亦已成就。至于是否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涉案工程的造价依据,本院认为,闽台创意中心虽主张永安市审计局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永审投报〔2019〕44号《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但其未对审计意见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价款,结合《审计报告》“运用检查、计算及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该工程厦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隐蔽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等资料,并到现场对相关工程量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工程项目计算造价的真实及合法性”、“审定审计价为6,404,543元”、“按审计审定价6,404,543元与施工单位办理借款结算”,一审法院以《审计报告》作为涉案工程造价判断依据并无不当。扣除闽台创意中心已向厦门海城公司支付的5,052,000元,闽台创意中心尚欠厦门海城公司工程款1,352,5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和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厦门海城公司通过律师函要求闽台创意中心2021年4月30日前结清欠款,闽台创意中心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厦门海城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闽台创意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3.61元,由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