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5民初1247号之二
原告: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59597557R。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05-217号3A单元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46353742R。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6元,减半收取计1053.8元,由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