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水务集团有限公司、“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72财保5号
申请人:烟台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同广,董事长。
被申请人:“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烟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海上财产损害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的“POLESTAR1”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烟台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的“POLESTAR1”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烟台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吕延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郭月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