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834号
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镇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告:***,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