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2794号
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镇江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