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1378号
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