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金乡县锦华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444号 申请人:金乡县锦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2PQN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乡方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96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金乡县锦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金乡县锦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账户9080********内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申请人金乡县锦华建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乡县锦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账户9080********内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支付、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金乡县锦华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露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