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兴雉城人和钢管出租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575号
原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雉城人和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内。
经营者:方东林,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雉城人和钢管出租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雉城人和钢管出租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雉城人和钢管出租站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雉城人和钢管出租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