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115强清2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6月25日,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关于提请裁定终结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根据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宏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睿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