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9093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999号。
法定代表人:**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