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发展大厦B座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902152。
法定代表人:孙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晗,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万融大厦B座601-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560526。
法定代表人:王复龄,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支付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423950元及利息,退还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0元,由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314元,由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6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因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2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向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13日、2022年4月25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线下调查。
4、2022年4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晗,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设备,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