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梨园万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1民初1175号
原告:廊坊开发区梨园万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梨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01MA099RN127。
法定代表人:张彦岭,经理。
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中路万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8726502L。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经理。
廊坊开发区梨园万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廊坊开发区梨园万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开发区梨园万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文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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