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51号之四
申请人: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峰汇华庭1单元2204室。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晓东,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冀0102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现申请人提出已冻结的其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04×××02)余额已满足查封标的,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华夏银行账户(账号为:15×××87)的冻结。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户(账号为:15×××87)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化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牛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