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802号之三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七树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578274207。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朱大亮,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8726502L。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冀0203民初480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00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新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馨影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