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802号之二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七树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5782274207。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朱大亮,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8726502L。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7元,减半收取3639元,保全费251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蕊
人民陪审员  张彦平
人民陪审员  沈春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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