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239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委,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负责人:陈建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诉称,1、判令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劳务费157140元[270元/天*(30天/月*19月+12天)],以及以实际欠付劳务费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标准,给付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建筑工地劳务用工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安全培训、劳保用品、交通工具、住宿等,并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所得,乙方负责安全施工并听从甲方指令。该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任丘市渤海中路,故本案应由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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