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6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渤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8726502L。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0739931
负责人:陈建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建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