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689号

原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8726502L。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健,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经营负责人,2020年4月,在办理宝石花华北医院廊坊矿区第一医院住院楼北楼改造项目中,被告称能为原告办理保证函业务,并提供被告个人农业银行账户62×××75和其指定账户名为王泽攀在农业银行北京旧宫红星支行账户62×××72,让原告分别为上述两个账户打入451500元和450000元。后经问询,上述项目不需要保证金及保证函,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至今被告尚有150000元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偿还。综上,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在宝石花华北医院廊坊矿区第一医院住院楼北楼改造项目中,被告***称能为原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保证函业务,并要求原告转入保证金900000元、手续费1500元,同时向原告提供两个账户,账号分别为62×××75(户名为***)和62×××72(户名为王泽攀)。原告于2019年12月30向***账户打款451500元,向王泽攀账号打款450000元。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750000元,剩余150000元至今未能退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证人纪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在工程招标中未能中标,被告应返还前期收取的保证金,现被告仅返还750000元,剩余150000元至今未返还,被告占有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洁涛

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艳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陈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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