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96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与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2.0元,减半收取计3,3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世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