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96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与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2.0元,减半收取计3,3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世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