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448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明,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任丘市渤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财,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敬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