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东湖初级中学、福建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5执异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东湖初级中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在本院执行福建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达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东湖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东湖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东湖中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湖中学称,其被冻结的在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海支行的账号为90×××30的账户,该账户内的钱均为专项资金,其中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20日的两笔均为127590.63元为职工的养老金、职业年金,上述款项不应做为本案的执行款,应解除冻结。
辰达公司称,除两笔127590.63元的职工养老金、职业年金不能执行外,账号为90×××30的账户内的其余存款均可冻结执行,应驳回东湖中学的该部份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案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43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东湖中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作出(2015)秀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东湖中学的银行存款1755701元,并于2018年7月3日冻结东湖中学的账号为90×××30的账户,2018年9月6日,东湖中学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截止2018年9月7日,账号为90×××30的账户内有存款299025.72元,该账户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17日的收到两笔均为127590.63元的职工的养老金、职业年金。
本院认为,东湖中学的90×××30的账户内两笔均为127590.63元的职工的养老金、职业年金为专项资金,应解除冻结;东湖中学主张账户内的其余存款均为专项资金没有证据证实,该部分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东湖中学的90×××30的账户的43844.46元存款可以冻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莆田市秀屿区东湖初级中学在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海支行的账号为90×××30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六元五角四分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