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执28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2月06日生,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5777532184,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永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89××××55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64.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守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海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徐守超联系电话:0539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