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10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5月01日生,住沂南县人民法院西200米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5777532184,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永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6011611014205000069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171.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守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