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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民终1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警、***,山东琅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7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法定代理人:**,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经济开发区绿源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40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