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9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正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义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戬,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政通节能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外向型加工区河口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政通节能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1912号民事裁定,冻结烟台政通节能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37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政通节能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375.89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