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政通节能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912号之一
原告: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戬,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政通节能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政通节能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7元,诉讼保全费3997元,由原告烟台卓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