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金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俊,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69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确定:一、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629389.22元及利息(利息以1629389.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6元,减半收取10413元,由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85元,由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9)鲁069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20)鲁0692执4号执行裁定,确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新区东海岸·书香府第4号楼1单元1203号、1903号、3101号三套房产。
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2021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鲁0692执恢8号执行裁定,确定:拍卖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新区东海岸·书香府第4号楼1单元1203号(面积132.71㎡)、1903号(面积132.71㎡)、3101号(面积141.78㎡)三套房产。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梁术杰、李树林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现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书,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021年4月9日、2022年4月7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股权、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2022年4月7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本金为1629389.2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8694元、案件受理费95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秦 军
审判员  赵莹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彦廷